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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2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辽宁省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我市医疗机构级别最高限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关于制定辽宁省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2.沈阳市部分蒙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辽医保发〔2022〕20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辽宁省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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