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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税务局、金融发展局、教育局、国资委、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

现将《关于促进全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全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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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医保发〔2022〕16号关于促进全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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