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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2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我市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沈阳市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辽医保〔2023〕5号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附件2:沈阳市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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