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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现将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校学生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45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9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910元。
三、新调整的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辽医保发〔2023〕11号 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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