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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县(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最高限,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312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辽医保【2024】3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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