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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各分局、县(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辽医保〔2024〕18号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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