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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

为落实《关于印发沈阳市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联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家庭医生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原因被暂停收治、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后,与其签约家庭医生服务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到其他医疗机构续签,无须再次缴纳本签约服务期内签约服务费。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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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变更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变更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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