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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医保分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关于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关于呼吸湿化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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