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沈阳市实行长护险制度的提案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情况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国家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继续抓好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9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化经办、市场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基本格局。制度建设之初,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护理服务可及度及群众需求等因素,《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明确各方责任”。两批试点城市中共有17个城市覆盖了职工参保人员,如宁波市、重庆市、天津市、盘锦市等;32个城市覆盖了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如长春市、南通市、广州市、成都市、青岛市等。
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力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两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覆盖49 个城市约1.8 亿人,累计超过235万人享受待遇,累计基金支出超720亿元,人均报销水平约每年1.6万元,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达到8000多家,试点地区定点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数达33万人,是试点初期(2017年)的近10倍。
二、我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将养老机构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为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我们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衔接方面做了积极工作,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范围,不仅有设置老年病科的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也有养老服务机构中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逐步扩大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在保障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报销范围。
(三)我市申请试点情况
我市曾在2016年就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国家局在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参保人员结构、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后,未将沈阳市纳入试点城市范围,2022年我省确定盘锦市为试点城市。
三、关于加强医疗护理人员队伍建设
从协办单位提供的情况看,目前对于基本护理保障的专业护理人员供给严重不足。国家也很注重加强医疗护理人员培养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和《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了院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开展临床护士在岗培训、加快辅助型护理人员培养培训。据我们了解,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由政府举办的老年照护师培训班;15家医养结合试点机构的99名照护师通过老年照护师培训考核,获得《老年照护师》资格证书,我市首批专业老年照护师持证上岗。市卫健委成功举办沈阳市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班,共培训管理、医疗、护理人员235人,为下一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开展储备了专业人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关于您提出沈阳市实行长护险制度的提案,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职能。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经验可循,管理运行机制等还要在试点中加大探索力度。据了解,国家医保局正在推进统一制度框架,统一政策标准,规范管理运行,研究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经办管理、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等方面配套措施办法,以便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的“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要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需统筹安排部署才能推进。因此,我市目前不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我局积极做好准备工基础作,收集整理、调研试点城市政策及运行情况,并密切关注国家、省局扩大试点的工作进展,争取尽快纳入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启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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