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女性职工购买生育险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均衡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是参保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
二、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情况
沈阳市生育保险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男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在职职工191.52万人,其中女性83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179266人次。目前执行政策情况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017年两险合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实施后,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6%(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6%),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住院医疗费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特三、三级、二级、一级报销比例为86%、88%、93%、94%;退休89%、91%、96%、97%;居民报销比例为65%(1.5万以下) 70%(1.5万以上)、75%、80%、85%。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费用标准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的待遇标准执行。
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各类困难群体,生育(计划生育)时根据其身份类别,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2.门诊费用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职工门诊支付限额为每年12000元。居民产前检查费标准为300元,可同时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3.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与法定产假天数相同。用人单位为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的,同时符合国家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以享受全部生育津贴待遇。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生育津贴外,增加产假60天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男职工享受2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的生育津贴;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42天的生育津贴。
三、积极落实三孩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文件,从2021年6月1日起,参保职工符合辽宁省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同时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从2021年11月26日起,提高了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津待遇,生育参保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计发天数由15天提高到20天。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关于您提出为女性职工购买生育险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积极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好2024年省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优化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取消住院分娩医保起付标准。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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