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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关于调整门诊特慢病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建议(人大第064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管仲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门诊特慢病政策确保恶性肿瘤患者治疗和康复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

2022年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明确恶性肿瘤的辅助治疗保障范围: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部分良性肿瘤)诊断治疗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检查化验)、医用耗材。药品包括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西药不含肠外营养液(注射剂,XB05BA)药品,中成药限于药品目录中肿瘤用药中的药品(分类代码ZC)。同时要求全省各市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和经办流程。

依据省局文件,我市印发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沈医保发〔20237号),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我市相关政策,中草药不在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的药品保障范围。

二、我市职工门诊共济政策有关情况

20241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正式实施,参保职工因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均可按政策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按年度设门槛费,门槛费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参保职工个人承担;门槛费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在医保范围内的中草药可按政策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为一名参保职工最多报销1.2万元。参保患者可以通过享受职工门诊共济待遇,减轻医保范围内中草药的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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