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关于将人工气道呼吸湿化治疗收费从医保丙类纳入医保甲类等级的建议(第064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杨跃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工气道呼吸湿化治疗收费从医保丙类纳入医保甲类等级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工气道呼吸湿化治疗项目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2号)要求,沈阳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人社厅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执行。我们查阅此目录,您提出的人工气道呼吸湿化治疗在此目录当中属于丙类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文件第二条“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市以下统筹地区无对医保目录内容的调整职能”的规定,调整医保目录属于省医保部门职权。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已经向省医保部门反映,并进行了深度讨论。省医保局表示会密切关注相关医疗技术的发展,适时将安全有效诊疗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我们将持续关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及调整工作,待有新的政策后,将及时向您反馈。

感谢您对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访问量统计: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