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血液透析滤过治疗纳入门诊特病报销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基本概况
(一)门诊规定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基本政策
根据现有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透析费用为定额结算,特三级医院为5000+600元/月,在职职工自付比例15%、退休职工自付10%;其他医院为4700+600元/月,在职职工自付比例13%、退休职工自付比例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透析费用为限额结算,为10000元/年,报销比例为特三级55%、三级60%、二级70%、一级80%、社区85%。
(二)门诊规定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就诊医院情况
目前,沈阳市承担门诊规定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的就诊医院49家。其中,特三级医院3家、三级医院25家、市二级医院10家、区二级医院7家、一级医院4家。通过近两年数据来看,2017年全年共有41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规定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费用,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及康平县人民医院外,其余39家定点医疗机构均有结余;2018年全年共有47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规定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费用,36家定点医疗机构均有结余。
二、对建议的回复
(一)对关于将血液透析滤过治疗纳入门诊特病报销范畴建议的相关数据测算
截至2019年3月31日,我市享受尿毒症血液透析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为5202人,其中在职职工2154人,退休职工2451人,居民597人。
(二)新时代医保应始终坚持保基本和可持续不动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调了保基本和可持续,为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基本原则和主题思想就是保基本和可持续。基于此项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统筹基金基本当年收支平衡,2019年基金运行压力巨大,一是2019年一季度基金支出已经超出收入;二是根据国家要求,2019年7月开始全面下调医保缴费基数,将减少医保基金收入;三是我市是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试点城市,生育津贴支出压力大等等。综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较大,为使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将血液透析滤过治疗纳入门诊特病报销范畴基金运行困难。
三、针对建议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调研更合理的特慢病患者开药下沉的政策,促进处方共享流转等实施,进一步引导特慢病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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