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先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市医保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您提到的只有住院看病才能报销,而门诊治疗即使是大病也不能报销的问题。
按照沈阳的医保政策,能够享受报销的情形包括: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住院前留院观察5日内)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因此,像我们身边常见的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等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都可以通过门诊解决。在2010年、2011年我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门诊就医报销问题,即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做了明确规定。
2.您提到的启动医保住院时限为15天,然后患者必须出院,隔几天才能再次住院的问题。
住院时限问题,医疗保障部门并未对医院做出此项规定,有可能是医院本身对住院的内部规定。
3.您提到的交1500元门槛费,对于有严重疾病的患者或者家庭条件较差的患者增加了负担的问题。
您所提到的门槛费应该指的是起付标准,设置起付标准目的包括了像您前面提到的为了不浪费医院资源和医保基金,避免一些小病大养的患者的这一情形。我市对起付问题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科医院及设有相应专科病床的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其他法定传染病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需要实施手术及以放射线或者化学治疗为主综合性住院治疗的,每年只交纳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并且起付标准在不同级别医院是不同的。
尽管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我们医保工作在宣传、落实等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并且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当面对百姓各种各样的需求和问题时,医保政策在实施中就会出现像您在建议中指出的情况,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重点之一,我们要深入调研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断进行完善,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让百姓切实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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