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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尽快制定非典型“三无病人”医疗救助方案的建议》(第007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

曾宪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非典型“三无病人”医疗救助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后,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执行的政策是《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发〔2012〕9号)。主要情况如下:

       1.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指城乡特困居民,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大病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

       2.医疗救助内容。一是参保补助:低保户、特困人员和孤儿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低保边缘户参保费用由政府承担60%。二是门诊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标准为限额80元/年,门诊特慢病和住院救助标准为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孤儿按70%给予救助,低保边缘户按给予42%救助。

      (二)疾病应急救助。市卫计委牵头负责此项工作。身份不明人员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要求,享受疾病应急救助。

      (三)重性精神疾病救助。市民政局和市医保局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2017〕220号)要求,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每床日3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救助。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不再承担符合辽宁省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调查政策情况

       经我局调查了解相关政策,“三无人员”是指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义务人的公民,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符合医疗救助条件;非典型“三无人员”(生活困难的人员、外来人员、无家可归的精神疾病人员、醉酒人员和流浪人员等),不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所以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非典型“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制度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对该群体进行认定,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出台救助政策。非典型“三无人员”的问题,需要明确牵头部门,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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