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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沈高校发热学生转运诊治费用由政府承担的建议》(第040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冯玉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沈高校发热学生转运诊治费用由政府承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确诊前的诊治费用

  2020年12月15日,为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72号),明确了高校发热学生确诊前的门诊待遇,对于高校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新冠肺炎诊断能力的,发热大学生在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后,可在我市新冠肺炎定点救治机构(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新冠肺炎相关检测和诊断。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高校学生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报销,即不设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二、确诊后的诊治费用

  2020年1月30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医保发〔2020〕6号),明确了确诊及疑似患者办理费用结算时,在定点救治机构结算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救助等支出费用和需要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费用,个人不需负担费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依据沈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不断地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逐步扩大参保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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