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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农村特慢病常年吃药补报政策尽快落实的建议》(第027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周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特慢病常年吃药补报政策尽快落实的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认真调研,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2019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七统一”。制度整合后从缴费到报销,从目录到就医,城乡医保一个政策,消除了城乡差别、人群差别,老百姓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我市逐步建立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保障覆盖41种疾病,2019年按照国家部署完善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用、药品费用、慢性病医药费用等均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参保患者的门诊就医待遇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对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门诊规定病种保障政策

  2019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沈医保发〔2019〕154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比例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特三级医疗机构55%。门诊规定病种数量达到了41种,较比原新农合的二、三十个病种数量有了大幅提高。

  二、门诊统筹保障政策

  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9号),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通过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费、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2019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沈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5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经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两病”并备案后需采取药物治疗,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两病”限额标准在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高血压限额标准每季提高30元达到每季180元,糖尿病限额标准每季提高60元达到每季210元。该政策是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合理设定的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待遇标准。

  四、扩大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020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38号),将计算机X线摄影(CR)、数字化摄影(DR)、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肺部CT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了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负担,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在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普及,更好地保障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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