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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肺癌分子标志物筛查纳入医保的建议》(第045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刘永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肺癌分子标志物筛查纳入医保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建议后,我们认真研读,肺癌分子标志物筛查项目——肺癌七项自身抗体检测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2号),目前沈阳市执行的是原辽宁省人社厅2012年出台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辽宁省内各地均需遵照此目录执行。我们查阅此目录,您提出的肺癌七项自身抗体检测在此目录当中属于丙类项目。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依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执行,文件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市以下统筹地区无对医保目录内容的调整职能。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已经向省医保局提出建议内容,省医保局反馈,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对诊疗项目的管理内容予以更新及完善并将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后,辽宁省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出台相应政策。我们将持续关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及调整工作,待省医保局有新的政策后,将及时向您反馈。
感谢您对沈阳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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