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取消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卡资金限购医保目录外治疗用药政策的建议》(第049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李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卡资金限购医保目录外治疗用药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使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2009年我市下发了《关于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8号),通知中明确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在定点医院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同时,按照《国家一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18]2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2019年3月15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要求,具有国食健、卫食健、食健备字号的保健食品不得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除此之外药店销售药品不限制使用个人账户。据此,目前我市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卡资金不限购医保目录外治疗用药。为了拓展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我市下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41号),自2013年4月1日起,参保职工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