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加强医保扶持中医医院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历史积累的宝贵财富,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有特殊贡献。收到建议后,我们认真研读,对于您提出的四项建议,其中降低中草药的自付比例和提高中医适宜技术的价格,调整权限在省医保局,市以下统筹地区依据省医保局文件执行。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7号)要求,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支付费用,中药饮片按乙类药品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统一为10%。同时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全省统一规范执行《药品目录》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不得额外设立药品目录、使用限制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同理,沈阳市医疗服务价格也执行省价格目录。
对于DRG付费未能突显中医优势病种,由于DRG付费是从西方借鉴的医保支付方式,因此DRG是依据西医而制定的,没有中医的概念,不能对中医进行付费。为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沈阳市于2016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将部分优势中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试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87号),在沈阳市中医院开展将部分优势中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试点工作,对于参保人员患带状疱疹、急性面神经炎符合住院标准,可根据医生建议自愿选择门诊治疗,该病种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2017年下发了《关于新增优势中医病种门诊治疗医保统筹支付试点单位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93号),增加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为优势中医病种门诊治疗医保统筹支付的试点单位。沈阳医保对于中医特有专长病种、助力我市中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了相应政策措施。今后,我们也将继续关注祖国传统医药,对于应用历史悠久、患者广泛接受的传统中医医疗服务,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落实支持政策,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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