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卫发〔2014〕287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民〔2017〕220号),切实减轻了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确保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规范、便捷、满意的救治救助服务,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一、明确了救治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边缘户)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重性精神疾病并存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二、明确了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
确定我市城乡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定点医院10家,其中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市级定点医院,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于洪区中医院、沈北新区清水二井医院、苏家屯区红十字会医院、新民市康复医院、辽中县精神病院、康平县精神病防治院、沈阳市安宁医院和沈阳康源精神病医院为区县级定点医院。
(二)实行定额救治
城市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每床日补偿标准为30元。城市困难家庭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不再承担符合辽宁省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除医疗救助每床日补偿标准调整为30元外,仍按照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卫办〔2014〕287号)和《关于沈阳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政策的补充通知》(沈卫办〔2016〕49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救治流程
1.救治对象要首先到救治范围覆盖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定点医院就诊,由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入院标准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该医院不能诊疗救治或涉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收治入院的,要严格按照转诊程序向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转诊救治。
2.需要住院的患者,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持定点医院开据的诊断书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申请。
3.定点医院审核住院患者是否持有转诊申请和居民低保证明材料,对符合免费治疗标准的病人给予免费住院治疗。
三、其他有关要求
救治对象按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定额补助标准执行,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后与医保部门(新农合)及医疗救助部门结算。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按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区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报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评估,由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全省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四、现行政策
2019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2020年开始实施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前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政策暂时不能落实,经请示汇报省医保局后,我市暂时执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即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救助比例为70%,不设封顶线。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的所有机构均可实现同步结算。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省医保局工作要求,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调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政策,探索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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