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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提案
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提案》(第1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农工民主党沈阳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提案》已收悉,市医保局价采处认真研究,几易其稿,综合了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办理工作意见,形成答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沈阳市药耗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

2019年初,沈阳市作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首批“4+7”试点城市,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集采政策规定,以“降药价、减成本、惠民生”为目标,稳步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截至目前,沈阳市累计落地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9批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11批,共651个西药中成药和200个中药配方颗粒,累计采购量45.4亿片(粒/支),采购金额43.68亿元,平均降幅54%,节省采购资金51.27亿元。其中,2024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数比上年增加233个,采购量为11.12亿片(粒/支),采购金额为15.57亿元,节省采购资金18.28亿元。

沈阳市医保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医保局药品集采工作要求同时,通过“以量换价”的集采模式,开展了药品集采报量、分量和落地执行工作,大幅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显著提升了医疗可及性,缓解了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二、不断完善药品配送供应保障

(一)健全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

沈阳市卫健部门依托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平台,建立畅通、及时、高效的信息上报和反馈渠道,及时统计中选药品使用信息,并对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或质量问题要提前预警。

(二)加强配送企业全流程管理

沈阳市医保部门持续强化集采药品各批次落地执行情况的全程跟踪,对中选批次产品的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环节开展日常监测监管。今年初,围绕提升供应配送质量和效率、推动集采工作提质增效,督促中选产品及时进院、优先使用,压实配送企业供应责任。一是严格准入,严把配送企业新增数量和三要件的双重审核关,整体提升全市配送企业的质量。二是增加考核频次,根据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交易完成率及配送伴随服务满意度四项指标,实行月度考核和季度约谈制度,强化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三是引入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采取预警约谈制,同时抄报省局予以处理,实行年度退出机制,逐步淘汰能力资质不高的配送企业。

(三)建立配送企业供应不及时反馈机制

在沈阳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初期,沈阳市医保局联合省医保局召开了42家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参加的药品供应座谈会,要求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强化货源调配和72小时内开展配送的快速响应机制。沈阳市医保局制作并下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不及时问题反馈表》,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问题收集和解决制度,对各医疗机构在落实集采任务中出现的供应不及时等情况做到早发现、 早反馈、早处置,切实保障药品临床需求。

三、持续强化药品质量监管

沈阳市药监部门高度重视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关于协同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4〕73号)和省药监局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一)将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列为重点监管工作

印发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组织各区、县(市)局以相关药品采购渠道、储存条件、质量安全等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2024年共检查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251家次,有效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二)强化药品监督抽检

制定药品抽检计划,对全市药品抽检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提升集采中选药品监督抽验比例。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检专项培训,提升药品监督抽检针对性。2024年监督抽检药品908批次,检出不合格药品7批次,药品抽检合格率99.2%,其中集采中选药品抽检40批次,合格率100%。

(三)拓展药品不良反应报送渠道

开发药品不良反应一码报送系统,针对患者自发报送药品不良反应,设计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应用程序,推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受理二维码。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登录报告可跟踪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上报原因,并可上传病历等相关图片。设置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热线电话(22935821、23854060),患者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完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填报工作。

(四)持续推进药品追溯体系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推进药品追溯码等追溯体系在经营使用领域的场景应用。按照省药监局工作要求,稳步推进集采中选药品等重点品种追溯体系,通过阿里健康“码上放心”等追溯平台收集报送药品追溯信息。督促区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追溯体系建设的日常督导工作,完成了省药监局制定的血液制品100%可追溯、集采中选药品和生物制品90%可追溯的工作目标。

四、广泛开展药耗集采政策宣传

(一)深化结余留用政策,激发使用动力

沈阳市医保部门将开展药品集采以来的结余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和管理,每年对结束批次的药品进行考核和测算,按规定比例拨付医疗机构。今年初,市医保局针对药品集采提质扩面的特点,将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核算标准进行了细化调整,确保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节省的每一分钱都能参与药品结余留用核算。督促医疗机构完善结余留用分配机制,将结余比例与集采任务完成率、合理用药水平挂钩,明确将结余留用资金用于学科建设、医务人员绩效奖励,并向一线临床适当倾斜,确保结余留用的每一分钱都能激励参与药品集采工作的医务人员。截至目前,已向各级医疗机构发放11批次结余留用资金1.46亿元。

(二)引导医院开展内部宣传,营造正向氛围

沈阳市医保部门实行分层分类精准培训,对医院管理者开展政策解读培训,重点讲解集采对医院运营和公益性提升的长期价值,对临床医生组织合理用药培训,结合循证医学证据说明中选药品疗效,消除“仿制药无效”偏见。引导院内再持续阶梯式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医院内部会议、案例分享会等渠道,宣传集采政策成效突出的医疗机构及典型案例。在院内利用新媒体平台制作短视频、图解政策,向到医疗机构看病的老百姓普及集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增强社会信任。

(三)加强集采政策外部宣传,提高百姓知晓度

沈阳市药监部门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国家药品宣传周等活动,在线上利用广播电台、网络新媒体,在线下组织行业专家和监管人员到医疗机构、药店、社区、校园等场所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向患者、公众宣传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情况、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知识、药品不良反应填报渠道和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增强群众对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沈阳市医保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公众号、市医保中心公众号等渠道,选择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集采药品政策进行宣传解读,让老百姓充分了解集采药品价低质高的特点,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用药贵的问题。

五、鼓励沈阳企业积极参与药品集采

(一)药品集采组织职权划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规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实施并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国家医保局负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进行认定,各省级药监部门对中选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工信局负责医药企业行业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以及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各市医保局在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的报量、分量和落地执行工作。

(二)调研沈阳企业参与集采情况

自“4+7”药品集采工作执行以来,沈阳药品集采中选企业至少有10家生产研发的药品进入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或备供品种的清单,10家药企分别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沈阳药大雷允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光大制药有限公司、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沈阳福宁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华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三)为企业提供多层次服务

沈阳市医保部门积极联动相关部门,持续和沈阳参与药品集采的企业保持密切沟通,提供多层次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集采投标,保障中选品种供应的同时,也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及时调整企业发展规划,在控制成本和创新研发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同时,及时向省医保局提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信息,让更多沈阳企业参与到国家和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任务中。

药品集采是医疗领域“刀刃向内”的改革,是医疗体系从粗放扩张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未来沈阳市医保局会在坚持“惠民”底线的同时,以精细化管理和制度创新回应各方诉求,推动政策从“阶段性攻坚”向“长效机制”转型。

感谢贵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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