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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 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以来,我市个别医药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药店)因不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未能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造成经济损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郑重提示,准备开办医药机构并有意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务必要在筹办前到医保经办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如因不了解医保政策,导致未能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医保咨询电话:(024)62693677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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