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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此次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

       我局按照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方法,根据市统计局及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的数据,确定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即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933元、月平均工资为5244.46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涉及范围:1.职工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244.46元。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一次性趸缴的,以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的基数标准计算补缴,即2019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上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9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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