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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全局采取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费用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岗位就业。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17号)。

二、通知内容

(一)减征范围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征范围。

(二)实施时间

2020年2月至5月为期4个月。

(三)减征内容

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

(四)已缓缴或全额缴纳企业减征办理

对于自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的企业,优先退还应减征金额;也可根据企业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对于2020年2月已缓缴的企业,经重新核定应缴额后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待遇

实施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文件链接: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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