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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19号)要求,沈阳市于2020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8号)。
二、文件内容
文件主要是针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衔接做了具体规定。市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加强了困难群众信息联动共享,简化困难群众参保工作程序。
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传送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困难群众身份信息与职工和居民医保等基础信息及参保信息比对后,进行参保核定。已经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民政服务管理平台身份信息准确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系统中标识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准确,未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市医保经办机构自动生成参保核定信息和缴费到账信息,完成参保工作。
因为困难群众身份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其参保、医保待遇及医疗救助待遇同步结算的,由市民政部门确认人员身份及待遇起止时间,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给付其医保及医疗救助待遇。
对市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的未参保人员,民政部门要进行情况核实,对在外地参保的人员要登记备案,同时做好未参保人员数据统计传送工作。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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