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沈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两病”患病人数多、并发症严重,是严重影响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的慢性病,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可以直接对症状较轻的“两病”患者门诊早期用药进行保障,有利于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满足用药需求,减少大病发生率。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
2.《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7号)
三、主要内容
1.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2.“两病”参保患者用药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在门诊统筹限额基础上,高血压限额每季提高30元达到每季180元,糖尿病限额每季提高60元达到每季21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按糖尿病限额标准执行。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时所在季度限额可全额享受。
3.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人员,纳入门诊规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4.2019年底前,城镇居民医保“两病”患者继续按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待遇。新农合“两病”患者在门诊统筹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限额标准,高血压限额每季提高30元,糖尿病限额每季提高60元。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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