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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2-1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降低城乡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障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号)及省医保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度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1.将我市相关行政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列入医疗保障扶贫范围。
2.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各项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3.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参保人员的50%,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且不设封顶线。
4.贫困人口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医疗保障扶贫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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