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月29日正式出台,按照方案的要求,成立了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保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单位确定了一名局领导、一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员,建立了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
(一)药品集中采购的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任务
简要概括为一句话:畅通一个渠道,明确两个责任,加强三个监管,采取四种措施,实现两个确保。
1. 畅通医院采购渠道。
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 、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在完成采购量后,剩余用量原则上使用非中选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2. 明确两个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本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药品范围须以市为单位覆盖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试点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二是明确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用药考核。要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购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违约情形,可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或投诉。
3. 加强三个监管。
一是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药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做好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
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定(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实施药品使用监测。
三是加强日常采购使用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尤其是对使用率、使用量情况进行监控,对于使用量低的给予警告和核查。
4.采取四个措施。
一是试行医保直接结算。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二是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对于使用其他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原政策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
三是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 “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四是实行购销合同管理。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实现两个确保。
确保中选药品质量,确保完成采购使用量。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本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的背景解读
2018年11月,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全国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和7个城副省级城市(沈阳市、大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西安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了“4+7”采购联盟,利用11个城市的团购效应和医药企业进行谈判议价,从而降低药品价格。在中选降价的25个药品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有22种,采购额将从原来的40%上升至97%以上,实现优质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这次降价药品主要针对高血压、抑郁症、乙肝、肺癌等需要长期用药的慢性疾病,价格平均降幅在52%,最高降幅达96%。
(一)此次“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往的药品集中采购有何不同?
以往药品集中采购时没有对釆购数量进行规定(“只采价不釆量”),在压低药品价格的同时不能保证实际用量。药品生产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出现实际不供货的情况;而医疗机构和专家也可能因不认可低价中标的那些药品而实际不采购(“只招不采”)。
本次集中采购着力解决上述问题,采取带量采购,“打包”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以“团购”的方式向药企购买明确数量的药品。与不带量的集中釆购相比,带量采购可以给药品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销售数量稳定,方便企业安排生产和销售,控制成本,从而可以给出更优惠的价格,让患者获得更多收益。”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直接目标是什么?
实现药价明显减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三)“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是什么?
本次“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 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从而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同时设定质量门檻,确保仿制药质量,让人民群众用上“低价格、高质量”的药品;二是挤掉药品销售费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三是通过压低价格,节约医保基金在这些药品上的报销支出,优化基金支出的用途,提升老百姓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都覆盖了哪些 疾病?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品种中,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用药10种;癫痫类1种;抗菌药1种;肝炎药物2种;抗肿瘤药物3种;镇痛药物2种;哮喘药1种;腹泻药1种,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
(五)“4+7”中选的25个药品都有哪些?
本次国家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涉及以下25种药品: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厄災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氟比洛芬酯注射剂、福辛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口服常释剂型、蒙脱石口服散刺、孟鲁司特口服常释剂型、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培美曲塞注射剂、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依那普利P服常释刺型、右美托咪定注射刺、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
(六)中选品种的价格是多少?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中选企业 | 中选价格 |
1 | 阿托伐他汀钙片 | 片剂 | 20mg*7片 | 盒 | 北京嘉林 | 6.60 |
2 | 瑞舒伐他汀钙片 | 片剂 | 10mg*7片/板*4板 | 盒 | 浙江京新 | 21.80 |
3 |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 片剂 | 75mg*7片 | 盒 | 深圳信立泰 | 22.26 |
4 | 厄贝沙坦片 | 片剂 | 75mg*7片/板*4板 | 盒 | 浙江华海 | 5.66 |
5 |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 片剂 | 5mg*14片/板*2板 | 盒 | 浙江京新 | 4.16 |
6 | 恩替卡韦分散片 | 片剂 | 0.5mg*14片/板*2板 | 盒 | 正大天晴 | 17.36 |
7 |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 片剂 | 10mg*7片 | 盒 | 四川科伦 | 30.94 |
8 | 盐酸帕罗西汀片 | 片剂 | 20mg*10片/板*2板 | 盒 | 浙江华海 | 33.40 |
9 | 奥氮平片 | 片剂 | 10mg*7片 | 盒 | 江苏豪森 | 67.51 |
10 | 头孢呋辛酯片 | 片剂 | 0.25g*6片/板*2板 | 盒 | 成都倍特 | 6.16 |
11 | 利培酮片 | 片剂 | 1mg*10片/板*6板 | 盒 | 浙江华海 | 10.02 |
12 | 吉非替尼片 | 片剂 | 250mg*10片 | 盒 | AstraZeneca AB | 547.00 |
13 | 福辛普利钠片 | 片剂 | 10mg*14片 | 盒 | 上海施贵宝 | 11.80 |
14 | 厄贝沙坦氢氯唾嗪片 | 片剂 | (150mg/12.5mg)*7片/板*2板 | 盒 | 浙江华海 | 15.26 |
15 | 赖诺普利片 | 片剂 | 10mg*28片 | 盒 | 浙江华海 | 6.45 |
16 |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 | 片剂 | 300mg*10片/板*3板 | 盒 | 成都倍特 | 17.72 |
17 | 氯沙坦钾片 | 片剂 | 100mg*7片 | 盒 | 浙江华海 | 12.82 |
18 |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 片剂 | 10mg*16片 | 盒 | 扬子江江苏制药 | 8.93 |
19 | 左乙拉西坦片 | 片剂 | 250mg*10片/板*3板 | 盒 | 浙江京新 | 72.00 |
20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片剂 | 100mg*12片/板*1板/袋*5袋 | 盒 | 江苏豪森 | 623.82 |
21 | 孟鲁司特钠片 | 片剂 | 10mg*5片 | 盒 | 上海安必生 | 19.38 |
22 | 蒙脱石散 | 散剂 | 3g*10袋 | 盒 | 海南先声 | 6.80 |
23 |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 注射剂 | 500mg/支/盒 | 盒 | 四川汇宇 | 2776.97 |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 注射剂 | 100mg/支/盒 | 盒 | 四川汇宇 | 810.00 | |
24 | 氟比洛芬酯注射液 | 注射剂 | 5ml:50mg*5支 | 盒 | 北京泰德 | 109.75 |
25 | 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 | 注射剂 | 2ml:0.2mg*4支 | 盒 | 扬子江药业 | 532.00 |
(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对医疗机构有什么影响?
“4+7”集中采购的药品大多数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替代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品,改善以往对原研药的偏好,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同时,由于釆购数量已经确定,可避免企业“带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使医生处方回归临床需求与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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