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发了《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支付的有关通知》(沈医保发〔2019〕55号)(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医保支付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简称4+7城市)。沈阳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在国家和省陆续出台有关试点方案之后,制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4号),要求从2019年3月20日起,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在此情况下,制定《中选药品医保支付通知》,对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做出明确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中选药品医保支付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原则
《中选药品医保支付通知》的主要原则是促进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节约医保基金的支出,同时引导患者选择中选药品,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四、主要内容
使用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要求基本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原政策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
五、执行时间
自2019年3月20日起执行。住院患者以处方日期为准。
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支付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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