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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市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数据加权计算,确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即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6733元、月平均工资为5561元,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公布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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