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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本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障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号),对做好医疗保障扶贫提出具体要求“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经征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同意后,决定出台《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障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障扶贫力度。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1.沈阳市相关行政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户等农村贫困人口,列入本实施方案保障范围。

2.实施普惠制扶贫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扶贫措施,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

3.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各项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4.加大大病保险倾斜力度,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5.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减轻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

四、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医疗保障扶贫方案从20191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障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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