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天是
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本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苯丙酮尿症患儿医疗保障问题,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转发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19〕13号),对做好苯丙酮尿症提出具体要求“建立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大病保险基金列支”。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经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后,决定出台《转发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   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市建立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
        二、政策依据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19〕13号)。
        三、主要内容
        1.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为0-18岁(含18岁),列入本实施方案保障范围。
        2.参保人员自愿选定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或沈阳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本人特殊门诊定点救治机构,定点救治机构一旦确认,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3.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特食、专用药品门诊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70%。患儿各年龄段年度限额标准为:0岁1.5万元,1-3岁1.7万元,4-10岁1.9万元,11-18岁2.1万元。
        4.2019年参保人员在定点救治机构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持发票、明细及诊断证明书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报销。2020年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费用,按规定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定点救治机构按月结算。
        四、执行时间
        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转发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01962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