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对完善并统一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具体要求“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半(15元)用于增加大病保险筹资。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因此制定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具体包括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补偿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等内容。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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