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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进行了调整。“脑胶质瘤化疗”作为新病种纳入我市职工门诊规定病种,按照I类病种进行管理,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月,患者可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同时,部分病种的保障范围和能力进一步提升。扩大了“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和“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两个病种的保障范围,提升了“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恶性肿瘤治疗报销范围由原有的抗肿瘤药物扩大为相应对症治疗,核磁共振、血常规、血糖、血离子、心功能、胃镜、肿瘤标志物等肿瘤复查项目及抗肿瘤药物;“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将保肝药品纳入报销范围;“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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