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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对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提出“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9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因此制定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了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一)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调整为520元。

    (二)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69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68元,政府补助622元。

    (三)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8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144元,政府补助736元。

     四、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为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从201910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911日起执行。



       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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