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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3-22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开展动态调整工作,我市在2020年年底已陆续开始相关数据填报等工作。
二、政策依据
1. 《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
2.《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109号),明确了调整范围、调整原则、调价测算等工作;
3.《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0〕108号),明确了具体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
三、主要内容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重点降低我市公立医院检验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疗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降低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62项,提高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759项。
四、实施时间
按照省里要求,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于2021年3月31日零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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