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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带量采购药品工作,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让参保患者享受医保政策的红利,我局印发了《关于执行辽宁省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18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更新辽宁省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和代码数据库带量采购药品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50号)、《关于发布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11号)及《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沈药采领〔2020〕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政策适用的药品范围为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的全部上市品种。

(二)制定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规格差比价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结合调增先行自付比例,依据中选结果、梯度降价挂网采购结果以及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三)支付政策

1.以实际价格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范围为“中选品种”、“中选供应品种”,以及经梯度降价挂网采购且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品种。

2.按调增先行自付比例以实际价格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药品为经梯度降价挂网采购且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品种。此类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其中,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医保谈判抗癌药,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

3.按医保支付标准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药品为未达到梯度降价标准而不予挂网采购的非中选品种。此类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在公立医院采购使用,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以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支付,医保支付标准以下的费用按照现行政策结算,药品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

4.统筹基金不予结算的:适用药品为非中选品种,先行自付比例100%,且上一采购周期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0日起执行,住院患者以处方日期为准。我市带量采购品种、周期、中选价格等内容调整时,支付政策均按此通知执行。如遇国家、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我市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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