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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沈卫联发〔2021〕14号)要求,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引导轻症患者由住院向门诊分流,患者降低个人医药负担,结合国家门诊共济改革和DRG三年行动计划,经研究决定,拟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 。

  二、试点范围 

  1.试点人群。试点期间,适用对象为沈阳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2.试点病种。组织辽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牵头,按照中医特色疗法或中药制剂治疗、门诊治疗效果显著以及疗程控制在28天的病种遴选原则,拟定腰痹、蛇串疮等首批23个中医优势门诊病种,

  3.试点医疗机构。对实行DRG付费或模拟运行基础数据良好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分别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治疗中心以及沈阳市中医院,待试行工作稳定后适时扩大范围。

  三、医疗待遇

  城镇职工中医特色门诊病种支付执行限额管理,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8天,起付标准为300元。患者就诊疾病诊断进行分组,符合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入组条件的,即时按照对应病组限额享受待遇并按照待遇政策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报销比例均为85%,超出限额以上部分患者自付。

  一个治疗周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给予患者享受一个中医特色门诊病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家庭病床、日间治疗相关住院类别待遇。


文件链接: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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