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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推进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强化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我市决定试行医疗保险试行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管理。出台政策目的,一方面支持长期治疗。脑卒中康复按照国际、国内的临床治疗方案,患者在发病后的180天内进行连续系统康复治疗,患者得到最佳康复效果,减少行动不便、语言障碍等后遗症,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将医保基金由按医疗服务项目付费转变为按疗效付费,从根本上解决康复患者反复住院的麻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

  二、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范围及出入院标准

  康复入院患者为脑血管疾病及脑外伤(包括儿童)引起的功能障碍,在临床急性期治疗结束,生命体征平稳并需要住院康复治疗的。依据辽宁省康复医学会制定的《脑血管疾病(含脑外伤)医疗康复入院及每日进步标准(试行)》进行康复入院评定标准。  

  三、医疗康复按床日结算标准

  根据评定功能障碍程度实行三级付费及管理。

  四、医保基金管理要求

  (一)医保基金严格执行康复按床日付费标准,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于出院时未达到辽宁省康复医学会制定的康复进步标准的(即每日进步分数之和),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康复医院未达标的病例比例与全市平均康复达标比例进行比较评估,作为康复医院的准入退出和政策调整依据。 

  (二)参保患者康复治疗期不满180天的,经办机构按康复治疗实际天数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康复期重复住院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参保患者一个康复期结束后,因新发疾病再次入院康复的,可重新计算康复期。参保患者康复期满后,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医保基金不再按床日付费。 

  (三)参保患者连续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疗康复的,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住院和康复治疗进行结算。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医疗康复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向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再收住院起付标准。参保患者康复期中途出院或退院后,再次住院康复的,要再次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五、定点医院管理要求

  (一)申请医疗康复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院应设立独立的康复医学科,并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二、三级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进行管理。定点医院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评定管理要求

  1.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康复患者的定期评定,每个月进行中期康复评定,出院前进行末期康复评定。标准化评定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康复专业人员开展,评定可溯源。 

  2. 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治疗行为,加强康复病例管理。医保行政和经办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医院康复治疗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不符合入院标准、低标准收住院、分解住院、不合理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依据协议、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床日付费定点资格。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沈阳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住院 按床日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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