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文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为完善我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二、沈阳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类别及备案管理
(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类别划分:按照异地居住时间周期,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划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人员两大类别。
(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管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时,以信用承诺为前提,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或办理备案,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终止须满6个月后办理。我市参保大学生及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
三、沈阳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及待遇管理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除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外),备案成功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我市住院就医享受减免起付标准的,累加异地住院就医次数。
(二)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成功的,本次住院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三)临时外出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本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
四、沈阳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其他医疗类别及待遇管理
(一)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二)个人账户基金异地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无需办理备案。
(三)异地就医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中的城镇职工和我市参保大学生,备案地就医时免申即享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可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保留参保地门诊统筹就医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我市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四)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及待遇:我市参保人员在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后,在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试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慢特病试点病种相关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非试点病种及因其它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办机构给予手工报销。同时保留我市门诊慢特病本地就医待遇(透析除外)。
五、 异地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异地生育保险统筹待遇,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门诊等未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办机构给予手工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目前已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可按照我市医保待遇标准免申即享自动备案和直接结算。
六、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管等工作要求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并加大对信用承诺制管理力度,同时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28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06 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