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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按照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参城乡居民负担较重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根据诊疗规范有效、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慢特病病种目录,并按照省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我市居民医保慢特病病种目录共41种,按照Ⅰ类18种、Ⅱ类23种进行管理。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并对优化经办服务和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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