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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内容
(一)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及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
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部分病种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提高我市艾滋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保支付限额。
1.艾滋病调整为2200元/季,提高了400元;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保支付限额按认定第1—3个月合计19000元,第4—6个月合计15000元,自第7个月开始按照12000元/3个月的标准支付,主要提高了第7个月以后的保障标准。
(三)调整丙型肝炎待遇时限
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需要延期治疗的,可再次申请认定。
三、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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