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原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保障问题,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完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中“鼓励有条件统筹地区结合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同步完善我市职工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外的其他普通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参保人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800元。年度内持医保码或社保(医保)卡就医结算的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合计低于12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7800元以上的费用,次年予以清算,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就医管理
1.符合上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享受期满,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本通知实施后,不再进行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
2.已认定并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门诊慢性病、职工门诊统筹分别就医、分别结算。
3.为了方便就医,参保人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放弃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待遇。当年未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当年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当年的门诊统筹限额不变,次年给予清算。门诊慢性病身份一旦放弃,不可恢复。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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