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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 号)。

  二、主要内容

  对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开通范围、支付范围、管理要求、资质确定及退出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图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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