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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8号)精神,规范我市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二、出台目的
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标准等方面开展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三、文件内容
1.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标准等方面开展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外开设独立医疗服务区域,以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单独管理。
3.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收入比例均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超出省定特需项目范围。
4.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经批复同意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项目管理。
5.我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公立医疗机构在第一季度,分别向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开展特需服务的请示文件,并附相关申报要件。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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