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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4〕37号),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对该文件进行转发。
二、出台的目的
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4〕37号)转发给市管各级医疗机构。同步按照价格平移的定价原则,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三、文件内容
下调了血清泌乳素测定(发光法)(00250310002010000)等28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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