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发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查找医保系统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规定,并做废止和修订处理”工作安排,我局梳理2019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对实际已不执行的文件宣布失效,并印发了《关于对〈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支付的通知〉等文件失效的通知》(沈医保发〔2026〕23号)。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现行法规、不符合时限要求、不符实际的文件,采取废止的方式进行清理。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支付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55号)。因该文件主要内容已被《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8号)政策全面覆盖,无继续保留的必要,且文件已超过施行有效期限,故宣布失效。
2.《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12号)《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2号)《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7号)《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6号)《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3〕18号)因上述5个文件为年度阶段性政策,仅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作出规定。以后执行新的年度缴费标准,原文件已完成阶段性执行任务,故宣布失效。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任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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