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是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南宁南街11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2527930
传真号码:024-22522099
互联网联系方式: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邮箱(zhbgs-syybj@shenyang.gov.cn)对沈阳市医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邮箱提出。(仅作为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途径,不受理任何投诉举报事项)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3.政策法规;
4.部门文件及解读;
5.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重点工作;
7.工作报告;
8.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政务信息;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组织机构、动态要闻、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办事服务、公众互动、首页图标链接”等内容。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ybj.shenyang.gov.cn;指定地点为: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24-22529510。
(五)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部门及申请方式详见沈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当场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发送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本网站下载。
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对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