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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刑人员需办理医疗保险停保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中《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的第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应及时持法院判决书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业务。对不能及时按照政策执行的单位及个人,市医保中心将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司法比对数据,暂停其参保缴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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